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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胜诉公告】离婚必知!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离婚案件胜诉判决!

东方律所品宣部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2022-04-20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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DON GFANG

离婚胜诉案例

- 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 -



/前言/


都说婚姻是爱情的坟墓,实则不然,幸福的婚姻是心灵的归宿,是暗夜里的光,是苦海里依旧乘风破浪的舟,只有不幸的婚姻才是爱情的坟墓。遇上了不幸的婚姻,及时止步就等于及时止损,离婚不妨成为人生新的开始,抛除陈旧的观念,在破碎的关系中捍卫自己最大的利益!




01

案件解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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基本案情

案由:离婚纠纷

原告:张某某

委托诉讼代理人:姜丽琴,天津东方律师事务所律师

被告:张某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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案情概述

本案系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因离婚而产生的纠纷。2007年8月8日,委托人与对方当事人登记结婚,2008年育有一子,婚前双方共同出资支付房屋首付,婚后已共同还贷完毕。婚后购买汽车一辆登记在被告名下。婚后双方长期两地分居,感情一直比较平淡。次年双方之子张某出生后,彼此间沟通反而更少,双方互不理睬。近年来,委托人为改变婚姻现状积极联系对方当事人,以试图解决婚姻中存在的问题,但对方当事人置之不理,不予任何配合。双方之间的婚姻虽然维系多年,但实际上早已名存实亡,已无继续存续的必要,故委托人委托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,婚生子由自己抚养,依法分割共同财产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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审理结果

该案是以双方调解结案,委托人成功离婚,同时拿到了孩子的抚养权,也收到了相应补偿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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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解析

本案中当事人的诉求一共有四个:分别是解除婚姻关系,婚生子的抚养权,分割房产和公积金,汽车归原告所有用于照顾婚生子。由于工作关系,当事人婚后不久便与被告分居生活,被告居住在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内,原告仍和婚前一样住在父母家。婚生子一直由原告和原告的父母抚养,基本案情梳理过后,可以发现本案例有一定的代表性,其中婚前共同付首付的房屋如何分割,孩子抚养权如何确定等问题都是困扰着很多人的具有普遍性的问题。

本案的关注点是:一、原告在婚前的购房出资款是首付款还是被告的借款,这关系到原告能否主张到50%的房款问题;二、原被告双方谁更具有抚养孩子的优势。

律师和当事人沟通时就详细了解了这笔款项的出资方式、时间、名义等问题,在整理了当时人手中现有的证据之后,又指导当事人如何收集新的有利的证据,使得当事人可以在财产分配上占据优势地位,不受被被告所牵制。同时法律有规定,孩子不足两周岁的以母亲抚养为原则;两周岁以上的,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,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;十周岁以上的孩子,法院会参考孩子的意见。本案中虽然孩子已经超过两周岁,但是由于从小一直由母亲抚养,且已经上幼儿园,对身边环境有了一定熟悉程度,强硬的使其脱离原环境,不利于孩子的身心成长健康。这些规定以及对当事人所叙述事实的整理,使抚养权的问题也迎刃而解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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本案结语

该案最终获得了较满意的结果有两点体会:

1、 在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的基础上运用法律的知识来做好预案。知己知彼方能百战不殆,在整理好旧证据的同时,指导当事人收集新的证据;整理收集己方的证据的同时,分析对方当事人可能使用的辩护策略,将准备做到最充分。

2、 利用对方的失误来弥补我方证据的不足以获得了较满意的结果。通过后期证据的收集,用当事人的亲口承认来提升证据的证明力。最终在取得证据优势的情况下,有了调解的底牌,使得在调解中取得了满意的结果。调解不一定代表妥协,而是另一种形式的较量。


02

2021年离婚必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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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新规定

1、新增了关于离婚冷静期的规定,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对离婚反悔的,可以在30日内撤回离婚申请;

2、明确判决不准离婚后,分居又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法院应当准予离婚;

3、增加了夫妻一方挥霍财产,离婚时法院可以给其少分或者不分给挥霍一方共同财产。 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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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民法典》详解

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【离婚冷静期】

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,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,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,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;未申请的,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。

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【诉讼离婚】

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,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。

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,应当进行调解;如果感情确已破裂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

有下列情形之一,调解无效的,应当准予离婚:

(一)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;

(二)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、遗弃家庭成员;

(三)有赌博、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;

(四)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;

(五)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。

一方被宣告失踪,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,双方又分居满一年,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,应当准予离婚。       

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【一方侵害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】

夫妻一方隐藏、转移、变卖、毁损、挥霍夫妻共同财产,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,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,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。离婚后,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,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。      


文稿|实习律师刘永慧

编辑|东方律所品宣部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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